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恆春分局表示: 在行政程序法公布施行後,稅捐稽徵文書送達於納稅義務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納稅義務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受雇人及應送達之接受郵件人員時,得依據稅捐稽徵法第1條適用行政程序法第74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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