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用之不動產,不得提列費用攤還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 營利事業投資不動產,不得按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逐年依率提列折舊。 該局說明,依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17條第1項前段規定,固定資產指為供營業上使用,非以出售為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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