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 令 華民國101年6月22日 法令字第10103104950號 一、行政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之執行期間乃法定期間,並非消滅時效,本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101年1月1日改制前之行政執行處)核發執行憑證並無中斷執行期間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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