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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眾申請房屋稅籍證明,是否能隨到隨辦 | 律師事務所-台灣法律網

房屋稅從日據時代即已徵收,當時稱為家屋稅,由於課徵歷史悠久,房屋稅籍證明,常作為申請案件事實之佐證,如國有財產法第五十二條之二規定:「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於民國三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供建築、居住使用至今者,其直接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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