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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事件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許可準則 | 律師事務所-台灣法律網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七日(九二)院台廳民一字第一八四七五號令發布 第一條 本準則依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第三項訂定之。第二條 下列之人,審判長得許可其為訴訟代理人: 一、大學法律系、所畢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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