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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發行股票之股份轉讓應課徵財產交易所得稅 | 律師事務所-台灣法律網

92/11/28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四條之一規定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係指有價證券(諸如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公司發行之股票、公司債及經政府核准得公開募銷之其他有價證券)之交易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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