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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政府採購法律問題】減價收受,應由機關或廠商提出? | 律師事務所-台灣法律網

【問題】 1. 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第五條:「十六、乙方設計完成,如工程未招標或招標不成功時,甲方因故終止契約,建造費用計算方式如下:(一)工程底價已核定:以該工程原預計招標日期前六個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統計之公共工程決標狀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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