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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修正「離島地區學生保送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辦法」第二條、第十三條 | 律師事務所-台灣法律網

教育部 令 中華民國98年10月14日 台參字第0980167320C號 修正「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學生保送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辦法」第二條、第十三條條文,並將名稱修正 為「離島地區學生保送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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