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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採購法法令彙編014】政府採購法第14條(一) | 律師事務所-台灣法律網

【條文】 機關不得意圖規避本法之適用,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其有分批辦理之必要,並經上級機關核准者,應依其總金額核計採購金額,分別按公告金額或查核金額以上之規定辦理。【相關條文】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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