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賦稅署表示: 財政部於日前發布解釋,針對營業人積欠已逾限繳日期,且未依法申請復查之營業稅滯納金、滯報金、怠報金、利息及罰鍰,稽徵機關得就營業人之溢付稅額與前開積欠金額,從低辦理退稅並抵繳積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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