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為杜絕實物捐贈逃漏所得稅,行政院於96年10月3日已通過「所得稅法」第17條 修正草案,取消實物捐贈抵稅的規定,未來列報綜所稅捐贈扣除額,改以現金捐贈為 限 ...
www.google.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