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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最新裁判選輯】共有土地之出租或出借,亦共有物之管理行為,民法第820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共有人全體共同為之,則共有人如欲變更上開管理行為,亦理應由共有人全體為之,方為適法(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65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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