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宗教自由(憲法第十三條) 宗教信仰自由包含信仰自由、崇拜與傳教之自由。所謂信仰自由是屬於內心的自由,絕對不許侵犯。其結果,一、可自由將內心的信仰表達於外的信仰告白。二、因信仰或不信仰,而不接受特別的利益或不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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