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勞動部公告即將修正性平法施行細則第7條,但刪除該條第2項後,是否能確保不因新規定不清而不生勞資爭議嗎?1)先看原規定:依性平法施細第7條原規定:……三日陪產假,受僱者應於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二日之五日期間內,擇其中之三日請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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