巧婦難為無米之炊,管理費與公共基金為公寓大廈整體維護、修繕與運作之主要來源。故未確保基金之運用與安全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八條規定公共基金應設專戶儲存,並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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