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 公告公司執照英文證明之核發業務,自八十九年九月一日起,依公司實收資本額及公司所在地劃分,分由本部商業司、本部中部辦公室、北(高)市政府建設局、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本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核發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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