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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政部訂定「『土木包工』業複查申請須知」 | 律師事務所-台灣法律網

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複查合格之土木包工業負責人姓名、財務狀況(包含自有資本率、流動比率、淨值報酬率、固定資產周轉率及淨值周轉率)、資本額等資料登載於營造業管理資訊系統。 附件: 土木包工業複查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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