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所明定。又參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七日農水保字第 九七一八四四三二九號函略以:「建築行為屬建築法第九條第一款所稱『新建』者,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農舍興建滿五年始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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