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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政部核釋「合作社法」第3條之1第2項,政府委託合作社代辦業務相關規定 | 律師事務所-台灣法律網

合作社法第三條之一第二項有關政府委託合作社代辦業務規定如下: 一、「政府」定義: 指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公立醫療院所、公營事業、政府捐助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等。 二、委託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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