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 公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內授中辦地字第0980725788號 主旨: 公告修正「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一日生效。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1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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