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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政部修正「國人出境滿二年未入境及再入境人口通報作業要點」第七點、第八點 | 律師事務所-台灣法律網

內政部 令 中華民國102年6月18日 台內戶字第1020224366號 修正「國人出境滿二年未入境及再入境人口通報作業要點」第七點、第八點規定,自即日生效。附修正「國人出境滿二年未入境及再入境人口通報作業要點」第七點、第八點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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