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採用無記名限制連記法,依「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四條規定,經出席會議人數三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即得以採行,其限制連記額數為應選出名額二分之一以內,例如理事應選出名額為十五人時,依上開規定,限制連記名額為七人,並且不得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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