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 令 中華民國101年11月5日 交路字第10150161721號 修正「車輛安全檢測基準」第六十八點規定,並自即日生效。附修正「車輛安全檢測基準」第六十八點規定 部長 毛治國 車輛安全檢測基準第六十八點修正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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