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人事處 業務項目 任免遷調 法令規章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之1 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行政釋例 1. 銓敘部87年3月20日台甄五字第1583770號函(「老邁」及「重大傷病」認定標準) 2. 銓敘部87年9月11日87台甄五字第1655399號書函(留職停薪人員未於規定期間申請 ...
留職停薪 - 新北市政府人事處人事業務系統 1. 本人或配偶之直系血親尊親屬 老邁(65歲以上)或重大傷病 須恃奉者 2. 配偶或子女重大傷病須照護者 期間以二年為限,必要時得再申請延長一 年 檢具申請書、戶籍謄本、重大傷病證明(依刑法第10條及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6條規定範圍辦理)
留職停薪 人事室96.8.17彙製 原 因 要 件 期 限 申 請 檢 證 育 嬰 養育3足歲以下子女者 期間以2年為限,必要時得再申請延長1年。 檢具申請書及戶籍謄本。 侍 親 1本人或配偶之直系血親尊親屬老邁(65歲以上)或重大傷病須待奉者。
行政令函-全國人事法規釋例資料庫檢索系統 二、本人或配偶之直系血親尊親屬老邁或重大傷病須侍俸者。三、配偶或子女重大傷病須照護者。......」 二、茲 ...
經驗分享 侍親對象所稱直系血親尊親屬「老邁」年齡六十五歲以上之計算. 民國30年8月1 日出生人員,95年8月1日起 ...
公務人員留職停薪一覽表.doc 本人或配偶之直系血親尊親屬老邁或重大傷病須侍奉者。 2.「老邁」係指65歲以上。 3. 「重大傷病」係指須由評 ...
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五、本人或配偶之直系血親尊親屬老邁或重大傷病須侍奉。 六、配偶或子女重大傷病須照護。 七、配偶因公派 ...
公務人員(侍親)留職停薪及復職申請 - 財政部人事處 侍親留職停薪申請條件為本人或配偶之直系血親尊親屬老邁或重大傷病須侍奉者。 2 .公務人員符合上開 ...
留職停薪申請書(一) 二、本人或配偶之直系血親尊親屬老邁或重大傷病須侍奉者。 三、配偶或子女重大傷病須須照護者。 四、配偶 ...
聘任升等問題 一)老邁:本人或配偶之直系血親尊親屬年齡六十五歲以上,由各機關審酌其日常生活是否有被侍奉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