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獻金法(民國93年) -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為規範及管理政治獻金,促進國民政治參與,確保政治活動公平及公正,健全民主政治發展,特制定本法。
什麼是政治獻金? - Yahoo!奇摩知識+ 第四條 受理政治獻金申報之機關 為監察院。第五條 個人或團體得收受政治獻金者,以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為限。第六條 ...
何謂”政治獻金”? - Yahoo!奇摩知識+ 第四條 受理政治獻金申報之機關 為監察院。第五條 個人或團體得收受政治獻金者,以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為限。第六條 ...
經濟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局全球資訊網 ─ 政治獻金法(民國99年1月27日修正) 第 4 條 受理政治獻金申報之機關 為監察院。監察院得委託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辦理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所 定擬參選人之政治獻金申報與專戶許可、變更及廢止事項 ...
97.08.13 修正「政治獻金法」 - 聯晟法網 受理政治獻金申報之機關 為監察院。監察院得委託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辦理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擬參選人之政治獻金申報與專戶許可、變更及廢止事項 ...
監察院全球資訊網 ─ 二十八、 政治獻金法-1 第四條 受理政治獻金申報之機關 為監察院。監察院得委託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辦理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擬參選人之政治獻金申報與專戶許可、變更及廢止事項 ...
~政治獻金法規~ - **明戰於野**研究室 - 新浪部落 第四條 (受理申報機關) 受理政治獻金申報之機關為監察院。 第五條 (個人或團體收受政治獻金之限制) 個人或團體得收受政治獻金者,以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為限。 ...
政治獻金法 - 內政部 五、擬參選人:指於第十二條規定之期間內,已依法完成登記或有意登記參選公職之人員。 第三條本法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第四條受理政治獻金申報之機關為監察院。
政治獻金法 廉政園地 2013年12月27日 - 第3條本法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第4條受理政治獻金申報之機關為監察院。 第5條個人或團體得收受政治獻金者,以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為限 ...
上一筆 - 判解函釋查詢結果 三、依政治獻金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應於金融機構或郵局開立專戶,並載明金融機構或郵局名稱、地址、帳號及戶名,報受理申報機關許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