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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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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知識摘要

(共計:10)
  •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提供委員會組織、職掌、歷屆委員、主文公告等。

  •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通常被簡稱為公懲會,屬司法院下設的機關,與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同為中華民國司法制度中的終審法院。公懲會掌理懲戒權,負責對違法失職的公務員為懲戒處分。

  •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首頁 > 所屬各機關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聯絡地址:10048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一二四號三樓 聯絡電話:(02)2311-1639 檢舉貪瀆不法專用信箱:臺北郵政14-79號 專用電話:(02)2311-6021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訴訟轄區圖

  • 公務人員懲戒法
    第四條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對於受移送之懲戒案件,認為情節重大,有先行停止職務之必要者,得通知該管主管長官,先行停止被付懲戒人之職務。 主管長官對於所屬公務員,依第十九條之規定送請監察院審查或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而認為情節重大者,亦 ...

  • 司法院書狀參考範例─公務員懲戒部分
    編號 書狀類別 相關條文 使用說明 1 民事起訴狀(侵害專利權)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4條 因專利權被侵害,權利人請求侵害人賠償損害及停止侵害行為。 2 民事起訴狀(侵害商標權)

  • 法規釋例
    懲戒 因案懲戒休職,休職執行日為民國99年 1月29日,本府接獲臺灣省政府函轉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簽收送達證書日期為99年2月3日,有關休職執行日至議決書簽收送達日期間之薪俸、公保、退撫基金及健保如何處理等疑義

  •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 公務員懲戒法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對於受移送之懲戒案件,認為情節重大,有先行停止職務之必要者,得通知該管主管長官,先行停止被付懲戒人之職務。 主管長官對於所屬公務員,依第十九條之規定送請監察院審查或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而認為情節重大者,亦得 ...

  •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 公務員懲戒法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對於受移送之懲戒案件,認為情節重大,有先行停止職務之必要者,得通知該管主管長官,先行停止被付懲戒人之職務。主管長官對於所屬公務員,依第十九條之規定送請監察院審查或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而認為情節重大者,亦得依職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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