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之受裁判者於解嚴後不能獲得補償或救濟,政府特別制定了「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並依該條例之規定設立「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辦理補償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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