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未成立管理委員會,由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互推一人為負 責管理公寓大廈事務者。」按其設置目的係在代替管理委員會而 為全體住戶共同事項之處理。依第二十七條之規定,「公寓大廈 應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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