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體育處組織規程 第 一 條 本規程依高雄市政府教育局組織規程第九條規定訂定之。第 二 條 高雄市體育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承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局長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處長一人,襄理處務。
kpd.kcg.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