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體育處小港運動場 管理須知 100年1月12日高市四維教體設字第1000001983號函訂 一、運動場提供運動、休閒等活動,禁止各式車輛及攜帶寵物進入運動場。 二、運動場內禁止進行烤肉、聚賭等破壞性活動。 三、運動場內禁止打高爾夫球,棒、壘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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