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路竹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置區長,承市長之命、高雄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民政局局長之指導監督,綜理區政,並指揮監督所屬 員工。 本所依法辦理轄區內自治業務及執行交辦事項,分別受本府各局、處、 委員會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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