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據高雄市政府所屬事業機構年度考核要點第九點第三項規定 訂定之。 二、本要點所稱員工係指高雄市政府財政局動產質借所(以下簡稱本所) 編制內之職員、工友,及核准有案之約僱人員,並實際於本所服務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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