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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愛的邱小姐您好: 台端99年5月21日在本局留言板市民意見中留言有關「洪博文骨外科診所」不開立收據、證明書費用等疑義一案,茲回復如下: (一)按醫療法第22條第1項規定:「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應開給載明收費項目及金額之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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