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高雄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高雄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 ... 本局應於轄內設南區、北區救災救護大隊,下設中隊、分隊,並依轄區劃分若干消防責任區。大隊各置大隊長、副大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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