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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民政局組織規程暨編制表

第 二 條 高雄市政府民政局 ﹙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置副局長二 人,襄理局務。 第 三 條 本局設下列各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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