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予 維持;遂於民國卅五年二月一日,將原有霧峰庄農業會改組,定名為 霧峰鄉農業合作社。政府為充實基層合作社業務,於三十六年三月一日,由台灣省合作金庫台中支庫委託本會設立霧峰 代辦處。至三十八年元月,合作社奉命改組,將原有農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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