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台灣省鄉、鎮、縣轄市民代表會組織規程第二十七條之規定鄉、 鎮、縣轄市民代表會,除每屆成立大會之外,定期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 應於每年五月、十一月由主席分別召集之。 臨時會: 經鄉長或代表三分之一以上,以屬於代表會職權而有時間性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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