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技術提供者: 財團法人 國家衛生研究院疫苗研發中心 四、廠商資格: (一)廠商業別:依法於中華民國登記之公司且無違法紀錄。 (二)應具備之專門技術:具有人用疫苗開發經驗、國際合作經驗及能力者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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