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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自民國88年12月16日起,在上訴人住 處隔壁之高雄市苓雅區 路70號開設「大眾專業汽車美 容店」(下稱大眾洗車店),經營洗車美容業務,因每天重 複操作數種洗車機器,製造高分貝噪音及噁心怪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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