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該公司新契約快核件核保系統之核決程序及內部稽核方法,未明定於公司核保處理制度及程序作業準則或其他內部核保處理內部作業規範,該公司內規雖訂有快核件核保系統之處理條件及範圍,惟所訂之條件過於寛鬆且不完整,有礙公司健全經營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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