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意旨略謂:檢附國仁醫院附設高樹門診部及屏東基督教醫院出具 之診斷證明書共4張,以證明本人於101年1月7日至101年9月20日期間仍密 集復健治療,並且仍無法從事負重工作。再者,雖因年齡及工作使力等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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