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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四、經查: 本件被告陳錫慶、張村旭、姚景林三人所涉貪污治罪條例(即收受賭場賄賂)之犯行,業據賭場股東兼對外負責警察公關工作之證人黃信達及賭場會計郭靜怡證述在卷,復有通訊監察譯文1卷暨賭場93年10月至95年7月之帳冊可資參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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