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灣省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健全各級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以下 簡稱員生社)之組織與經營,加強學校實施合作教育,增進員生福祉 ,特訂定本要點。 二、各級學校均應設置員生社,但特殊情形,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不設 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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