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台灣省政府為使台灣省各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以下簡稱鑑委 會)鑑定作業有所依據,訂定本要點。 二、受理鑑定案件,以由當事人申請,或由警察(憲兵)機關移送,或由 司(軍)法機關囑託者為限。
www.rootlaw.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