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交通及建設部為經營商港,設國營港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港務公司),其設置依本條例之規定。 港務公司由政府獨資經營。 第 二 條 港務公司業務範圍如下: 一、商港區域之規劃、建設及經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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