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縣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縣長之命綜理局務,並 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置副局長二人,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前項副局長其中一人職務,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相當 級別之醫事人員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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