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臺北市政府為加強臺北市體育處(以下簡稱本處)場地使用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第 二 條 本處場地如下: ... 九、新生棒球場。 十、天母運動公園(含棒球場、多用途廣場、網球場、小劇場、及其他休閒運動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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