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註 1、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至68條其處罰機關(應到案處所)為各縣市交通裁決所、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9條至84條其處罰機關(應到案處所)為各違規地點警察分局。2、請逕向各應到案處所提出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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