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釐定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捷運警察隊(以下簡稱捷運警察隊)與地區 警察分局之權責,並加強工作聯繫,特訂定本要點。 二、捷運警察隊權責區域範圍如下: (一)捷運沿線: 高架部分:以高架建築結構最外緣為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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