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規則依澎湖縣望安鄉民代表會組織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之。 第 二 條 澎湖縣望安鄉民代表會(以下簡稱本會)會議、除本會組織自治條例另有規定外,依本規則行之,本規則未規定者,依會議規範之規定。
www.wangan.gov.tw